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
第五条规定:
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、生育、哺乳降低其工资、予以辞退、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。
第七条规定:
·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
· 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
· 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第九条规定:
·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(含人工喂养)时间,每次三十分钟。
· 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哺乳一个婴儿,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。
第十条规定:
·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,建立女职工卫生室、孕妇休息室、哺乳室等设施,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、哺乳方面的困难。
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:
·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、汞及其化合物、苯、镉、铍、砷、氰化物、氮氧化物、一氧化碳、二硫化碳、氯、己内酰胺、氯丁二烯、氯乙烯、环氧乙烷、苯胺、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;
·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,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;
·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、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;
· 作业场所空气中锰、氟、溴、甲醇、有机磷化合物、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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