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7月28日上午7点左右,我在某私营砖厂为该厂运输砖坯。同在该砖厂打工的徐某由于操作失误,她开的车撞到我的车上,导致我受伤。为治疗,我花费两万多元。事故发生后,砖厂老板以我的伤是徐某造成为由拒不赔偿。徐某不愿赔偿,也没有赔偿能力。老板和徐某,谁应当赔偿我的损失?读者 刘志伟
刘志伟: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1条规定: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,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”根据该条,砖厂应当对你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。该解释第9条还规定: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,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;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,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,可以向雇员追偿。”也就是说,对于雇工徐某在工作中给你造成的损害,雇主(砖厂老板)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因为徐某对于损害的发生负有重大过失,应当与雇主(砖厂老板)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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